公告公示

开原市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使用管理制度

作者:开原市 点击次数:208 发布时间:2019-08-13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和支持农民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有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补贴原则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1、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信息。
    2、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公示,接受监督。
    3、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二、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的公布

    1补贴对象为我市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将超指标购机补贴对象纳入下一年购机计划。

2、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3、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

《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中“当年补贴政策期限内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有关规定暂不执行,补贴额度按照规定额度据实兑付。

 

三、购机和申请

1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受理部门(乡镇街农机站)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发票、卡(账)号等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办理牌证照。

2、补贴受理部门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和材料等进行审核,留存相关材料。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乡、镇(街)农机站、财政所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3、为确保购机者利益,执行简政放权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继续在乡镇办理。

核实机具

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机具核验。支持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要强化落实牌证管理机具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的规定,实现核验与审核补贴申领分开。对于牌证管理机具,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申请补贴免予现场实物核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可以作为核验依据并将复印件存档。非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各乡、镇(街)农机站负责100%实地核验,市农业农村局抽检30%。对大型机具以及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补贴情形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购机者要重点核实。

五、补贴兑付

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将符合要求的购机者相关材料和公示结果转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通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与财政局要密切配合,按季度提交相关资料兑付资金。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完成有关信息录入确认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开原市农业农村局

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